房子卖了却一直没拿到钱?原来是他们在捣鬼

市民在买卖房子时候,为了省时省事,通常会花钱找房产中介公司帮选购,房屋中介房源信息集中,对于买卖房屋的规章似乎比个人更“专业”。但是,黑龙江省大庆市一房屋中介老板却利用客户的信任,干起诈骗之事。

日前,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涉案19起、涉案金额达800余万元的房屋不动产诈骗案,一审当庭宣判,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30万元,责令被告人依法返还被害人房产,退赔经济损失40余万元。对于法院的判决,被告人当场认罪认罚。


(资料图片)

究竟是怎么一回事呢?

庭审现场

房子卖了钱没拿回来

市民孙洋(化名)在大庆市让胡路区有一处房产,因急需用钱所以他找到了让胡路区某处房产中介公司,希望通过他们帮忙,把房子尽快卖掉。

听说孙洋要卖房子,房产中介公司老板陈东(化名)立即指派员工与孙洋对接,并表示一定会尽快将房子卖出去。

随后,双方在定好卖价后,先期给孙洋支付了3万元的房屋首款。房产中介公司员工告诉孙洋,待房子卖出去后,他们会及时将剩余尾款打给他。

在孙洋看来,自己就是花点儿中介费也很值得。一方面自己不用为房子的出售而烦心了;另一方面,在办理各方面的手续时,也不会因为繁琐而劳心费神。

让孙洋高兴的是,房产中介公司很快就把房子卖了出去。随后,房产中介公司工作人员以该套房产需要办理贷款为由,帮孙洋办理房子过户手续。在办完过户手续后,工作人员告诉孙洋,剩余房款很快就会打给他。不想,房子卖出去好几个月后,一直不见房产中介公司给他打款。

在卖房尾款迟迟不到账的情况下,孙洋感觉自己可能是被骗了,便报了警。

用手段给卖房人“挖坑”

公安机关调查后,将案件移送至检察机关。随后,检察机关以该房产中介公司法定代表人犯诈骗罪向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在审理此案时了解到,陈东是让胡路区某房产中介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20年5月至10月间,陈东为偿还个人债务、经营饭店及维持自己日常消费等支出,在不具备支付购房款能力的情况下寻找房源,指使公司员工等人利用从事房产中介工作的优势,冒充买方,与卖房人(被害人)取得联系后,先期支付5000元至5万元不等的定金、首付款,以此骗取卖房人的信任,以“需办理商业贷款”为由,诱使卖房人将自己名下房屋按陈东的要求,先行办理过户。

另一方面,陈东寻找有提取公积金需求的人员,将上述房屋过户至此人名下用于套取公积金,从中赚取高额“手续费”。最后,再将此房抵押给银行,骗取银行贷款,用于挥霍。

陈东利用少量现金,骗取了几十万元的高额“收入”。通过类似的手段,陈东将19处不动产变现,涉案金额高达800余万元。其中,公安机关立案前,陈东以定金、首付款等名义支付119万余元,尚有717万余元未支付。

在此过程中,两名卖房人被骗的房屋已被案外人以略低于原出售价格出售、第三人在房产部门办理过户,且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已装修完毕。

中介老板一审被判13年

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陈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没有实际履行能力的情况下,先以履行小额合同或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被害人继续履行合同,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30万元。

案涉19处房屋中的17处由于权利登记人并非真实买主,其冒充买方的行为存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形,所以这17处房产依法返还给被害人,另外两处房屋已被案外人善意取得,故责令陈东向两位被害人退赔经济损失40余万元。

另外,本案涉及的其他违法犯罪问题线索已依法移送相关单位。

法官提醒:牢记正确的房产交易方式

针对此案,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法官鞠盛楠说,通过房产中介公司卖房时,一定要牢记这四点:

1.要选择信誉良好、经营正规的中介公司,还要查看该公司经营范围是否包括提取公积金、抵押贷款等利用政策法规“擦边球”业务,如存在此类业务,一定要谨慎考虑。

2.卖房人要自己保留房屋钥匙、房产证等贵重物品,不要轻易交付给任何人。

3.在与买方交流时,要观察买方是否有真实买房需求,还要了解买方的单位、信用等背景,以此来预判买方是否有购房能力。

4.由中介公司提供担保,缩短抵押贷款时间,督促买方及时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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