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资讯:电动汽车发展迎来政策利好


【资料图】

电动汽车已经进入众多家庭,充电是每个车主关注的事情。省政府办公厅近日印发的《山西省电动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明确,自用充电桩安装省事,公用充电站形成网络,给车主们送上了“安心丸”。该《管理办法》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充(换)电基础设施是指为电动汽车提供电能补给相关设施的总称。主要包括:自用充电设施、公用充电设施、专用充电设施和专用换电设施四类。

自用充电设施,指在居住区专为私人用户车辆提供充电服务的充电基础设施。在自家车位安装充电桩方便实用。《管理办法》明确,在自有停车库、停车位、各居住区、单位既有停车泊位安装充(换)电基础设施的,无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为方便电动汽车充电,我省在公共服务场所、公共停车场、高速公路服务区、互通枢纽(匝道)、管理站区、加油站等区域,规划建设面向社会车辆提供充电服务的充电基础设施。《管理办法》明确,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要按照“适度超前、均衡布局,政府引导、市场运作,集约集成、分级分类”的原则,构建形成网络体系。公用充电设施场所按照《图形标志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标志》的规定,设置完备的标识标志。各相关部门支持运营企业在充(换)电站周边设立充(换)电站指示牌。鼓励在省内开展充(换)电基础设施运营的企业、设备供应商、平台运营商综合运用互联网、人工智能、大数据、区块链等技术,提升充(换)电服务的智能化水平,并全面接入省、市两级监管服务平台,实现充(换)电智能平台的互联互通,形成全省智慧充电“一张网”。

电网企业应当将充(换)电基础设施供电纳入配电网专项规划,保证供电容量满足需求且具有包容性;负责从产权分界点至公共电网的配套接网工程;应当设置专用服务窗口,简化办事程序,开辟电力增容等审批服务绿色通道,利用供电营业窗口和供电服务热线等途径,做好服务、宣传工作。

《管理办法》鼓励运营企业购买充(换)电安全生产责任险、财产险、产品责任险、火灾险等险种,保护消费者权益。运营企业向用户收取电费及充(换)电服务费,费用收取应当明码标价,并及时处理充(换)电基础设施故障和用户咨询、投诉。

鼓励有条件的市、县(市、区)出台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财政支持政策,对符合本办法要求且通过验收的给予一定的建设和运营补助。

鼓励运营企业直接参与电力市场交易,运用技术和经济等手段,落实电力削峰填谷措施,引导电动汽车错峰充电,降低购电价格。

本报记者王龙飞

关键词: